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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交少交通行费,最高付5倍票款
通行费收支将向社会公布
  • 2013年05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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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交通部网站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政府全资或社会组织、个人捐建公路禁收通行费;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等可免交通行费;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份批准执行抢险救灾的车辆,免交通行费。
  对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对于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贷款、有偿集资款总额、融资成本、偿还债务的期限、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投资总额、融资成本、合理回报、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对于还贷、经营期满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养护及运营管理成本确定。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
  该意见稿明确,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可利用社会融资方式筹集,通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同时,意见稿还拟增加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应交票款。
  意见稿拟规定,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通行费收支以及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
  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jtbtfc@mot.gov.cn
  (二)书面意见传真至:010—65292661
  (三)书面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条法处(1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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