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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费纳入物业费、储藏室不收物业费……
菏泽物业收费准新规出炉
  • 2013年05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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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5月8日讯(记者 陈晨) 8日下午,菏泽市物价局就《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展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部分县区物业办等部门负责人,热、水、气、电部门负责人,部分物业公司负责人及部分业主委员会业主参与了此次讨论。
  住宅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是菏泽市民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主体和业主之间出现了新的矛盾和不同的利益诉求,旧的《办法》不足以满足居民和物业企业的普遍需求,制定新的《办法》迫在眉睫。
  记者看到,在关于《办法》的起草说明中,除了之前了解到的不同情况下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个创新点之外,还根据现实的需要新增了许多规定。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将电梯费纳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之中,作为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不再单独收取,解决了乱收电梯费问题;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收物业费。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基于公共性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只有两项:一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二是停车服务费。
  同时,《办法》明确了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的问题。其中,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方面,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在专业经营单位方面,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此外,在规范物业收费行为方面,《办法》提出了空置物业服务费适当减收,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及配套不达标,开发商要付费等行为,缓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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