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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水工误进四楼管道井摔伤
管道井所属单位被判担三成责任
  • 2013年05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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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晋森 百姓记者 李静
读者报料
  济宁市中区一名送桶装水的工人在给某公司送水后,误把管道井当洗手间,一步迈下去从四楼坠到一楼,最终导致9级伤残。近日,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该公司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该公司承担30%责任。
  □记者采访
  王某为一名送桶装水的工人,2012年9月,他为济宁建设路一公司送水后,在一栋楼的四层准备去洗手间,他把虚掩着的管道井侧门误认为洗手间的门,结果跨入之后坠落至一楼。经医院检查,王某全身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王某向法院起诉了这家公司,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13余万元。 
  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其他各楼层均设置男女洗手间,门上均有明显的男女洗手间标识,王某坠落的四楼管道井处设有侧门,该门处于常闭状态。 
  被告公司辩称,王某不是第一次去送水,对单位办公楼的基本情况比较熟悉,洗手间及管道井门的颜色及标识有明显不同,事故完全是由于王某疏忽大意造成的,公司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为该公司送水已一年有余,对周围环境应是熟知的,且洗手间门上有明显的标识,事发的管道井有侧门,且门处于常闭状态,王某撞开门,未注意观察贸然闯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该公司其他楼层的男、女洗手间并行设置,而四楼仅设置了女洗手间,女洗手间右侧的管道井门上没有相关标识,将女洗手间的右侧门误作男洗手间,符合一般人的思维模式,应当认为被告公司在四楼洗手间设置上存在一定瑕疵,该瑕疵对王某的错误判断有一定影响,应当认为该公司未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对给王某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处济宁该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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