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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财物被盗酒店被判赔偿3000元
  • 2013年05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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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6日讯(见习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胡科刚 郝岩) 在酒店用完餐后结账发现钱包不翼而飞,要求酒店赔偿,酒店却以贴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的告示为由不赔偿。最终当事人高某将酒店告上法庭。
  2012年10月的一天,东港区的高某及其家人与朋友一起到日照市某大酒店聚餐,因酒店生意兴隆,客人爆满,他们几人便在大厅内找了个位置落座。席间高某将上衣脱下搭在座位旁的一张椅子上。
  用餐完毕,高某起身离座欲结账时,发现上衣衣兜内的4000元现金、手机等不翼而飞。高某遂要求酒店赔偿。而酒店老板则认为,其已经在餐厅醒目位置贴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的告示,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高某的财物被盗,系高某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酒店不应赔偿。
  高某则认为,酒店内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看守等其他有效措施,致使其财物被盗,酒店理应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高某遂诉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各项损失5000元。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酒店虽已张贴了警示告示,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还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高某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某对自己的财物照看不周,保管不善,亦有部分责任。经法院调解,由酒店赔偿原告高某损失3000元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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