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2年2月,刘某来到某药业公司工作并负责该公司在日照地区的药品销售工作。工作期间,药业公司对刘某进行业绩考核,并按月发放工资,但一直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因未完成2013年2月份的销售任务,公司于2013年3月将刘某辞退。刘某遂申请仲裁,要求药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药业公司以双方仅为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刘某任何待遇。 【法院判决】:本案中,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医药公司也主张与刘某系委托代理关系,但从双方提供的销货清单、银行收支明细表及工资明细表等证据看,刘某在日常工作中的出勤、销售任务和业绩考核、工资标准、费用报销、销售奖励、提成等事项均与公司正常员工的管理考核别无二致。 由此可以判断刘某与医药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用工事实,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法院判决,医药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1000余元。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如想通过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来规避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最终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认定劳动关系并非仅凭一纸合同那么简单,用的是人,展现的是良心。 见习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向东 张晓燕 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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