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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错案不能止于赔偿金
  • 2013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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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赔偿金还是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都只是对个别错案的纠正,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解决刑诉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防患于未然”。

  □本报评论员 娄士强

  20日,浙江法院网贴出一则消息,浙江省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做出国家赔偿,支付张氏叔侄二人国家赔偿金共计220多万元。有记者联系上了两位受害人,张高平表示不会去拿那笔钱,张辉也称,要等与律师沟通后再说。看来,两位受害人在乎的并不是赔偿金,
  在叔侄两人从好心人“变成”杀人犯的过程中,侦查、预审、公诉、审判等环节,都没能阻止错案的发生,浙江高院的二审判决只是临门一脚。时至今日,参与案件的其他机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相关办案人员又应当接受什么惩处,都还没有定论。叔侄每人获得的100多万赔偿金,只是一部分迟来的正义,看似圆满的结局背后,纠正错案的道路远没有结束。
  赔偿总是发生在伤害之后,国家赔偿金制度也属于事后纠偏,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带来的创伤,并不是金钱能够弥补的。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拘,到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张氏叔侄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天。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他们还饱受刑讯逼供带来的精神和肉体伤害。在这样的遭遇面前,金钱显得无足轻重。赔偿金制度,更多的是一种补救措施,是给那些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侵犯的公民或组织一些物质上的安慰。如果单靠赔偿就能了事,法律的尊严、权力的威信就变成了一场金钱与自由的交易。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参与办案的人是关键因素,他们是公权力的使用者,一旦有错案发生,追责是比赔偿更重要的。赔偿金是由国家支付的,是动用全民的力量抚慰受害者,相对而言,那些滥用公权力的人,那些直接造成错案的人,更应当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权力的使用者有所忌惮,在办案时不敢妄为。早在3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官方网站就刊登了一条针对张氏叔侄错案的简讯,表示会“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时至今日,该案的预审员、所谓的“女神探”聂海芬,还在岗位上正常工作;侦办此案的其他工作人员,也没有传出受到追责的消息。
  在张氏叔侄错案中,真正的元凶是刑讯逼供,此前发生的赵作海案等,也是相似的原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就曾表示,我国的刑诉法还存在不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性的条款还是很不够。”另外,聂海芬饱受争议,则来自于案件中预审程序的失守,“侦审合一”同样受到质疑。人们对张氏叔侄错案的关注,更多的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安全,如果这些法律漏洞得不到弥补,再多的赔偿金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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