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帮问》栏目旨在和市民朋友一起探寻关于烟台房产方面的疑难杂症,解答市民心中疑惑。如果您也有这方面的疑问,请拿起手中的电话,拨打记者热线:0535—8459745,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1、市民刘女士: 请问一下在看房子时,在交给售楼中心的预付款上面,他给的收据上写“订金”和“定金”有区别吗? 答:收据上的“定金”和“订金”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如果合同中注明的是“定金”,对方违约的话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收据上写的是“订金”,在审判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买方形成约束,即买方对卖方的保证。若卖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买方违约,卖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2、市民姜女士: 我与老公于今年5月中旬租得一套2室一厅的房子,签的合同为一年,房租三个月一交。最近,房东给打电话说有卖房的意向,并声称买方着急购买我们必须马上另找房子,请问,这样我们还可以继续住吗? 答:房屋的买卖不能破坏原租赁关系,你们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房主无权要求你们提前搬出。合同期满后才可以和新房主协商。如果你想购买这房子,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购买权。提前搬出的话,也应有相应的赔偿。 3、市民李先生: 新房子,马上要接钥匙了,原本签的合同上是75平方米的房子,交房时开发商却说房子实际面积比原来多8平方米,让补8平方米的价钱差,这钱该交吗? 答: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 一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二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如果买方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如果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方。 本期帮办记者 李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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