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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办理后不能追加
最高额度上调前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合同约定执行
  • 2013年05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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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3日讯(记者 邱晓宇) 23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郝亮参加网络问政时提到,上调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追加贷款。
  访谈中有网友提问,2012年购房时公积金最高只能贷40万元,现在公积金最高可以贷款60万元,能否申请再贷20万元呢?郝亮答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是有严格政策界限的。2013年2月1日起,青岛上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政策调整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执行,不能追加贷款。
  对于不法中介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伪造或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当作何处理?郝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伪造或使用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谋取不当利益的,将受到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同时还要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配置了拍照影像设备,通过实时留存提取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确保每笔提取业务证明材料有据可查。对涉嫌以伪造证明材料为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实施了重点监控措施。对查实的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及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的同时,依法追回骗提的全部资金。
  按照规定,有11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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