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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我省启动“营改增”
□试点范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涉及10.34万户纳税人,每年将为他们减负126亿元
  • 2013年05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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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24日讯(记者 刘红杰) 24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自今年8月1日起,我省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公告要求,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试点纳税人的认定申请。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试点纳税人应于5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营改增”试点申请。
  据了解,“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增值税是对产品或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率先启动试点,后试点地区扩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曾表示,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经初步测算,全省符合“营改增”试点条件的纳税人数量在10.34万户(不包括青岛市),试点改革后每年可减轻纳税人税负126亿元,地方财政免减收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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