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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时间合理线路就是“上班路上”
人社部门解读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的关键分歧
  • 2013年05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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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聊城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科栾科长介绍,在工伤认定上,职工方与单位之间存在的分歧是多个方面的,最多的就是“上下班途中”时间和路线认定,主要是对规定中的“合理”两个字的理解。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是根据证人证言的调查笔录判断,二是根据职工正常上下班时间来判断,三是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时间、地点和路线来确认,这些证据之间都要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同时,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主要有两点,一个是合理的时间,一个是合理的路线。 
  对于居住地存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情况,栾科长说,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这样的问题,人社部门通过把握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来确认。比如说,职工有一个较固定的住所,另外其父母有另一个住所,该职工恰好这一次是去父母家,如果确认其确实是去了父母家,可视为下班路线,其第二天再从父母家去上班,这也应视为上班途中。
  “还有另外的情况,比如说有可能出现职工下了班到学校接孩子再回家,一般情况下,可以视为‘上下班途中’。再比如,你下班接孩子又去参加婚宴等其他活动,在这途中受到伤害就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所以说‘上下班途中’很复杂,在调查过程中,需要综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对于什么是合理的时间,栾科长解释说,比如8点上班,中间路途需10分钟,那么7点半到8点之间,都可视为合理的时间。“对于是不是合理的时间,有些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说,8点上班,10分钟路程,但7点出事了,这就不能视为合理的时间。因为从时间情况判断,10分钟就到单位的路程,提早一个小时就不能视为合理。” 
  “对于职工是不是存在违反纪律擅自离岗的情况,我们一般会对单位下一个举证通知,如果单位不能举证,来证明职工确实有违反劳动纪律,及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的,那么我们就视为正常下班。”栾科长介绍,比如说5点下班,但职工4点半出了事,单位如果认为职工不是正常下班出的事,人社部门会给单位下一个举证通知,如果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职工是因早退、违反工作纪律等提早离开工作岗位,人社部门在正常情况下就视职工为正常下班。 
      本报记者 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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