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3日讯(记者 王明婧 通讯员 王晓东) 为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安全,德州市教育局制定了《家校学生安全公约》,其中约定学校(教师)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辱骂学生,未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车上下学。 《家校学生安全公约》明确了学校(教师)、家长(监护人)、学生职责。学校应完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设施、设备安全。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救助学生。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要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寄宿制学校食堂要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夜间宿舍要有专人值班,落实学生就寝点名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实践活动,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要加强师德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辱骂学生,杜绝侵害学生事件发生。 家长(监护人)承担学生在校园之外的教育和监护责任,应履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的监护职责,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按时到校接送学生上放学。按照交通法规规定,家长(监护人)不允许未满12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不允许未满16岁的学生骑电动车上下学。学生正常时间不到校学习,家长(监护人)要向班主任请假。 学生要接受管理,遵守交通规则,不接触危险物品或在危险地带逗留。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早晨、中午到校时间不得过早,中午、下午放学后,要按时回家,结伴同行,放学后和节假日不经班主任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校学习、玩耍、逗闹、布置班报、排练节目等。《公约》每年一签订并将回执存档保留,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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