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物业费由政府制定指导价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房屋交付后空置交纳70%物业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车位租赁施行政府指导价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共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一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者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物业不得向业主收取相关手续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同时,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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