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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6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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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斌 王林林) 54岁的迟某给一家医院修缮楼顶水池,干活第一天就把颅脑摔伤。因赔偿问题与医院没达成协议,迟某诉至法院。 五莲县某乡镇医院修缮门诊楼的楼顶水池,通过乡村医生申某介绍,54岁的迟某前去和申某一起干活,谁料干活的第一天,迟某在拽铁皮箱绳子的过程中受伤,造成颅脑损伤,住院费花了5万多元。后来因损失赔偿问题,迟某将医院和申某告上法庭,医院和申某都不同意赔。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迟某和申某共同为医院门诊楼楼顶修缮水池,双方与医院形成临时雇佣关系,医院应承担雇主责任,对迟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迟某本人未对绳子的合理使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适当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并最终判决医院对迟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迟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5月3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公民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依法有权请求雇主赔偿损失,损失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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