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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维权事件引发私信拍卖的法律思考
隐私权保护成焦点
  • 2013年06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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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贸圣佳官方网站发布的停拍公告
本报记者 师文静
■私人书信拍卖到底合不合法?
■持有信件者能否不经写信人同意委托拍卖?
■在私人信件拍卖中物权优先还是隐私权优先?
■书信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权?
  从5月22日媒体曝出钱钟书书信拍卖活动至6月6日拍卖方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撤拍,作家杨绛维权事件引起了律师和拍卖界的集中讨论。私人书信拍卖到底合不合法、持有信件者能否不经写信人同意委托拍卖、在私人信件拍卖中物权优先还是隐私权优先、书信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权等问题引起大家关注。在此事件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一个核心问题被提起。
谁有权处置私人信件?
  此次拍卖的钱钟书和杨绛的信件,都是钱钟书和杨绛本人写给香港《广角镜》杂志前总编辑李国强的,李国强是这些书信手稿的合法持有者。但是持有这些信件是否意味着就可以随意处置这些信件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李国强拥有原件的物权,但信件、书稿内容的著作权并不属于收信人,写信者和书稿作者也就是钱钟书及其家人拥有信件和书稿内容的著作权,著作权并不随原件的转移而转移。
  也有律师认为,书信拍卖有两个权利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书信的所有人同意并授权,另一个是书信著作权人同意并授权。就钱钟书书信拍卖而言,委托人无权委托拍卖杨绛赠与的书信,因为杨绛先生赠与时附随受赠人义务,留作纪念,不作他用,不得公开,拍卖公司在知道杨绛先生的声明后,亦无权再行拍卖,否则会构成共同侵权。
隐私权重要还是物权重要?
  关于书信拍卖涉及当事人的哪些权利,律师也各有说法。有人说物权可以转移,而物权也可以与著作权分离,也有观点认为书信拍卖主要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隐私权应大于物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刘双舟认为,本次拍卖确实涉及多项权利,有基于财产而生的物权,有基于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有涉及人格身份的人身权,还有基于委托拍卖关系产生的债权。“这个事件的核心权利是基于书信这种特殊作品而产生的隐私权。由于书信尚未公开发表,拍卖活动有可能使得书信内容公开在不特定的公众面前,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发表行为。虽然也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但发表只是侵权的表面现象,其结果是对作者隐私权的侵犯。”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则认为,著作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将其作品转让给他人,这时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信件的拥有者具有所有权,信件的作者具有著作权,所有权属于物权,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物权和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时,应当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私信被拍卖如何维权?
  当自己的私信被拍卖时,当事人该如何维权呢?可以从钱钟书书信拍卖事件中得到一些可取的建议。游云庭认为,要阻止信件的拍卖可以提出的理由包括,信件拍卖将导致信件内容的公开,侵害了写信者的发表权,鉴于信件部分内容未经杨绛许可已经在媒体公开,实际信件持有人侵害了杨绛的发表权;信件、书稿拍卖前对竞拍者的展示程序虽然不侵害作品的展览权,但信件内容涉及写信者或第三方的隐私,可能侵害写信者的隐私权。
  王凤海认为,钱钟书书信纠纷中,杨绛主张个人隐私不被侵犯,可以向公权力机关寻求帮助,公权力机关对此作出判断,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撤拍。即使不撤拍,相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与竞买人作出约定,如书信转让之后不得用于结集、出版、展览,不得泄露书信当事人的隐私等等,同时做出只有同意约定条款,签订相应协议后才可以参与竞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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