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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七月份上涨
因年度月平均工资上涨,公积金最低最高缴交限额均提高10%以上
  • 2013年06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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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李腾
  本报济宁6月6日讯 (记者 马辉 通讯员 任晓飞 仲昭阳) 记者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调整2013年度(2013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后,各县区确定的基数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均提高10%左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调整一次。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都要以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至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目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微山县均执行8%,济宁市均执行12%。 
  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2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96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2013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220元,高新区、北湖新区参照市中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080元。 
  以微山县为例,本次调整后,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1088元,较上年增加1185元,增幅为12%;最低限额为1220元,较上年增加120元,增幅为11%。调整后,各县区确定的基数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均提高一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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