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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出错罚款后被开 |
员工上诉,公司被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
- 2013年06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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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6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崔荣涛) 莒县的刘某因工作有过错,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其所在单位罚完款后又将其辞退。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单位继续履行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其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莒县法院判决单位继续履行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去年2月5日,莒县招贤镇32岁的刘某入职某汽车厂任汽车修理工,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20日刘某在进行汽车修理时,因发生工作失误,修理完车后未将车主的轮胎螺丝上紧,车主开车回家途中,发生轮胎脱落。 1月25日,汽车修理厂按照该厂的管理规定,认为刘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作出对其罚款1000元的决定。次日,刘某交纳了罚款。2月7日,汽车修理厂又向刘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该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汽车修理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请求。汽车修理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有自主的管理权,对工作中有过失的员工根据用人单位制定并对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也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法律并未限制。虽然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规定对一次过错不得进行多次处罚,但根据一般法理,一事不能多罚,否则对被处罚人显然不公。 在本案中,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已明确了处罚方式,在刘某接受处罚后,说明刘某的工作失误已得到处理,可以继续工作,汽车修理厂不应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汽车修理厂要求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4月28日,莒县法院判决汽车修理厂继续履行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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