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来专注于公司法、合同法等专业领域的法律实践与研。,特别擅长企业股权转让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诉讼、股权债权纠纷诉讼、公司法律业务以及涉及公司股权分割、虚假债务、资产担保、重大资产转移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读者疑问】 东港区的王女士有一套房屋需要出租,她便在网上发布了出租的信息,房租一个月1200元。不久,有一个男子给王女士打电话要来看房子,房子看好后,双方达成租房意向。后来王女士从该男子口中得知,该男子看到的她的房屋出租信息,是一个房屋中介发布的,而且该房屋中介还收了该男子700元的租房押金,称此押金是帮助王女士和该男子的服务费。而王女士根本没有委托房屋中介发布信息。对此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说法】 本案中,房屋中介在未经王女士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私自将王女士的出租信息转为己用再次发布,虽然没有法律依据证明其违法,但其做法错误。对于房屋中介收取的700元,是中介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不当得利,应该返租房男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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