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奎普法 服务专栏 大家好,我是本报“海曲说法”专版记者小奎。本版开设“律师答疑”“法官在线”“经典案例”“名词点击”等栏目,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维护合法权益,建立普法新平台。您有什么法律疑问,可发送邮件至我的邮箱qlwbwyk@163.com,也可拨打我的电话15762353115,我们将邀请律师为您释疑。 【案情回放】2010年2月,五莲某公司招用倪某为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9月下旬,倪某从事打包过程中受伤,由于伤势严重,其右上臂被截肢,造成严重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倪某是其员工,而倪某也没有保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主审人员会同人民陪审员仔细检查每项证据后,才在倪某提交的病历中找到了用工单位经理助理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结合劳动仲裁部门的笔录等证据,最终用工单位不得不承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倪某获得相应赔偿。 【法官提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关系容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证据。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阳 郭琦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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