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6月11日讯(记者 周千清) 近日,民政部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颁布,提出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落实工作,同时,2012年冬季及以后征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 民政部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明确资金保障责任,菏泽市县两级要严格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要求,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发放。 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并应于8月1日前发放到位。 除此之外,《通知》做出了新的规定,2012年冬季及以后征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其家庭优待金将由批准入伍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给。 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于部队检疫退兵期结束后15日内,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家庭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之外的其他方面的优待。 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待办法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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