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再婚引争议生活费该不该停 |
父亲非因工死亡,公司仍须支付孩子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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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6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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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1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向东 牟慧敏 王晓) 父亲非因工死亡,所属公司每月应支付其子部分生活费。后孩子母亲改嫁,其亡父的公司不想支付孩子生活费。东港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判决孩子依然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周某原是日照一家餐饮企业的厨师,2006年11月,因一场交通事故他不幸去世,留下了妻子和年仅1岁的儿子小斌(化名)。2007年11月,周某被法院认定为非因工死亡,其子小斌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后法院判决周某所在公司每月支付周某之子小斌生活困难补助220元,直到小斌成年为止。 2011年,小斌母亲改嫁,周某生前所在的餐饮公司于今年1月将小斌起诉到东港法院。餐饮公司认为,周某妻子再嫁,儿子也由其继父抚养,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是停止支付抚恤金的情形之一。既然法律对因工死亡职工都有此规定,那么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用人单位更没有义务再继续支付相关费用。因此餐饮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不再继续支付小斌每月的生活困难补助。 被告小斌一方称,抚恤金待遇只有在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情况下才可以停止支付,母亲再婚与自己被收养不能等同,再婚不是影响生活困难补助支付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港区法院认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为保障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在亲人死亡后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而设置的救济措施。《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003]第34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本案中,生活困难补助系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小斌而非其母亲,故小斌母亲再婚不影响小斌继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其依然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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