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周天峰律师 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办理各类刑事辩护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
读者疑问 家住莒县的李先生2012年在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从6月工作到8月,共计3个月,每月工资3000元,2012年9月初他递交了辞职报告。由于公司套月发工资,所以李先生离职时公司只发了2个月的工资,至今一年多了,那最后1个月的工资还没发。且李先生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公司与李先生从用工之日起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李先生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其不与李先生订立书面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且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某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套月发放工资的行为是不妥的。 李先生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维权:可以就拖欠的劳动报酬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某公司支付报酬。当然,李先生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公司未签书面合同应支付二倍的工资及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迟延支付报酬的加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