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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消费投诉消保委无法受理
消保委:消费者维权要注意商品“三包”期限及投诉时限
  • 2013年06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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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3日讯(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盛秦岭 连传鹏) 日前,市民王女士到周村消保委投诉,其安装了三年多的太阳能温度显示器坏了,商家却说已超过保修期,要交100元的修理费才能维修。王女士觉得,因为房子一直未入住,太阳能几乎没用,所以商家应给免费维修。接王女士反映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她,她所购买的商品确已超过保修期,据有关规定,消保委对于此类投诉不予受理。
  同样,在5月25日,从事快餐经营的市民李女士到某超市采购,正赶上超市散装大米打折,李女士见价格很低,就买了200斤。可是买回家没两天就发现大米有部分出现了发霉的迹象,遂投诉到消保委。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经营者间的购销行为,不属于受理调解范围。  明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为啥到消保委投诉时却被告知不予受理呢?据了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规定,有14种情形消协组织可以不予受理。而上面几种情况,正属于14种之内。
  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要注意产品的“三包”期限及向消保委投诉、向行政机关申诉的时限,避免因超期而无法维权。最后,投诉请求要合情、合理、合法,提出的投诉请求一定要在情理之中,更要在法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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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予受理 的14种投诉
  1、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3、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4、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5、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6、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7、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8、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9、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10、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11、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12、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6个月的;1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1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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