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7日讯(记者 赵树行 通讯员 姜玉霞) 30年来,亲生儿子对老父亲不管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无奈将儿子告上法庭。 原告朱某,现年85岁,育有两儿一女,被告朱某某为长子。朱某称其一直在二儿子家住,自己做饭,粮食、钱都是二儿子供给,大儿子一直没有尽过赡养义务。朱某某以自已从两岁时过继给其叔父朱某印,跟朱某印母亲生活至八岁,然后去姥姥家,九岁左右回家上学为由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依法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朱某现已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朱某现有子女三人,均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关于赡养费、医疗费负担的数额,原则上应均摊。考虑到实际需求和当地生活、医疗水平,朱某要求朱某某第一年给付赡养费1500元,以后每年支付赡养费1200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请求额属合理范畴,遂判决朱某某支付朱某本年度赡养费1500元,以后每年支付赡养费1200元,于每年的1月15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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