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7日讯(记者 赵树行 通讯员 张子正) 2012年2月,李某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18000元。同年11月,李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后王某向李某某妻子刘某多次追索该笔借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债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8000元。 沾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李某某向王某的借款,系李某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且刘某在审理期间未提出抗辩,故应认定该18000元为李某某与刘某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李某某与王某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且王某亦未提出利息主张,刘某无需支付借款利息。现李某某已死亡,刘某应对该债务本金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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