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陈之焕 通讯员 王家俊) 日前,青岛市出台《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首次将来青务工的新市民纳入到临时困难救助范围,并扩大了因重特大疾病申请临时困难救助范围,将救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 临时救助是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基础上的补充,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主要特点是救急、救难。青岛市2002年建立了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2010年制定了“城乡统筹、一体救助”的城乡临时困难救助政策,仅2012年就救助了13040户,发放临时救助金1908万元。但是,从政策执行情况看,救助标准较低,不能对因突发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的困难居民进行有效地救助;救助范围窄,《制度》只对本市户籍的居民实施救助,在青务工的新市民在遭遇不幸时得不到及时应急救助。日前,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新政策的出台,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使青岛市城乡居民及在青务工非青岛市户籍新市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性保障。 新《制度》首次将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纳入青岛市临时困难救助范围。《制度》规定,在青岛市办理了居住证后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2年以上的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新《制度》较大幅度提高了临时困难救助标准,全年最高救助标准由原来的4000元提高至10000元,同比提高了150%;新《制度》扩大了因重特大疾病申请临时困难救助范围,《制度》规定,因患大病、重病家庭,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含唯一住房),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救助范围由原来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扩大到全市城乡居民。根据临时困难救助情况统计,因重特大疾病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占临时困难救助总户数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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