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电影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违反者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处50元罚款。 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违反者依法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养犬人到畜牧部门申领犬只的免疫标志,对单位可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及时清理狗粪;违反者依法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元罚款。 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犬只恐吓他人时,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管束;违反者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者,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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