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9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义江) 炎炎夏日,雇员在外工作,不幸突发疾病身亡,雇主是否该承担责任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令雇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7万余元。 被告五莲的李某是种田大户,在当地承包了大片黄烟并雇佣了周边村庄农闲劳动力进行田间管理。时年48岁的刘某就是其中一位,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劳动报酬为每天50元。 2011年7月15日16时30分左右,刘某等人在被告承包的烤烟地里进行脱烟叶过程中突然晕倒,经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后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万元。被告认为,原告亲属死亡是由于自身身体原因,与被告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应当为提供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工具和劳动场所,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安全。原告亲属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本身身体健康状况,但被告没有做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存在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和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情形,也是致使原告亲属最终死亡的原因,法院最终结合案情实际,酌情认定被告李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75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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