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9日讯(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翟鑫 闫立军) 商品价格标是990元,导购员开具的购物小票上面写的也是990元,到收银处付款时却变成了1100元,家住阳信县城某小区的黄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事。 阳信县黄先生的父亲生日快到了,黄先生想给父亲买两瓶好酒,就来到了县城一家超市。经过挑选,黄先生购买了两瓶标价是990元的白酒。但在付款时,收银台的工作人员却告知黄先生,商品标价标错了,实际价格是1100元,因此黄先生应以电脑显示的价格付款。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黄先生无奈致电阳信县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接消费者投诉后,消费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超市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该超市刚开业不久,在开业之初,超市开展了为期十天的开业大酬宾活动,活动结束以后,由于超市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把活动价格调为原价,所以出现了这样的事情。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超市活动价格没有调整,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责任在超市方,超市不应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最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因为超市原因没有把活动价调为原价,为维护超市信誉,超市负责人亲自向消费者黄先生道歉,并决定按活动价卖给黄先生所购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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