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冯 琳 报道 □实习生 何宗斌 □通讯员 杨晓丽
本报7月9日讯 9日,市民李女士拨打本报热线96706反映,她几天前在统一路一家火锅店吃饭,饭后向店家索要发票,结果店家开了一张3月份的发票,且金额与自己就餐消费额不同。高区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店家利用过期发票应付顾客,属偷税漏税行为,希望广大市民警惕。 日前,李女士和朋友在统一路一家火锅店就餐。餐后结账时,李女士向收银员索要发票,随后收银员递给她一张发票,起初李女士并未生疑。但当她结完帐准备离开时,朋友注意到发票的日期不对。“明明是7月份就餐,机打发票上的日期栏却赫然写着“20130329”,标明是3月29日。而李女士当天的消费金额是156元,发票上的消费金额却是178元。“我当时没听到税控机出票的声音,但并未生疑。可是,这明明就不是我们消费的发票,店家是用一张过期的发票在糊弄我们”。最终,在李女士的要求下,店家为李女士出具了李女士当次消费的发票。 高区地税局一位王姓工作人员介绍,税控机出票时,金额便会被纳入征税范围,所以许多店家为了逃税,便会以不开发票送饮料的行为或出具旧发票“顶包”,甚至搜集别的店家的旧发票顶包的行为。像李女士遭遇的这家店家起初逃避开具156元的发票,大约能逃掉12元左右的税款。还好李女士及时维权,阻止了商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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