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8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许磊 何丕猛) 双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就其损失起诉至法院,诉讼终结后,被告按照判决书履行了赔偿义务,不久又当起了不当得利纠纷案的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原告张某驾驶挂式货车和被告李某驾驶厢式货车在岚山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严重,张某的厢式货车毁坏严重,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岚山区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两万多。 在此期间,张某向交警大队缴纳了事故押金35000元,李某因为伤势较重治病急需,从事故押金中预支了10000元。在岚山法院作出判决后,张某于2012年12月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李某赔偿款20231元。但李某预支的事故押金10000元却迟迟不肯退回,张某遂将五莲的李某告上五莲县法院。 交通事故押金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交纳的抢救费用,受害方经合法手续可以支取使用,但应当在事故赔偿处理结算时如实申明并予以扣除。本案中,被告故意隐瞒其先前的支取事实,没有合法根据占有利益,反将治伤急需钱变成了不当得利。 2013年4月,五莲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交通事故押金1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这一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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