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8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孙著国 王阳) 为使儿子逃避执行,案外人陈某通过虚假理由变更土地租赁合同主体,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五莲县法院近期对其提供虚假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五莲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某的父亲陈某以执行中查封的陈某某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是自己的为由提出了案外人异议。 法院受理后,查明陈某某于2004年6月与某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5亩用于扩建项目,租期为29年。在许某某与陈某某发生矿产转让合同纠纷后,陈家父子二人编造了需重新办理工商执照的理由,到该居委会另行制作合同,将原合同的承租人由陈某某更改为陈某,然后将另行制作的合同提交法院,以证明查封扣押财产属陈某所有。 法院认为,案外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将原陈某某与某居民委员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通过虚假理由变更合同主体,不存在真实交易,是陈某某在存在大量债务情况下,为规避执行而更名,目的是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厂房等不动产转移到案外人陈某名下,以逃避债务。因此,案外人陈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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