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用法律震慑预谋犯罪的人。我们更应该深刻剖析此类行为不断出现的原因。宽严并用,刚柔相济,更有利于将极端暴力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 本报评论员 沙元森 公安部25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夏秋社会治安整治工作。会议提到,要依法严惩实施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犯罪分子,在全社会形成共同谴责极端暴力犯罪的舆论环境。 联系此前各地接连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这个要求显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仅在北京,一周之内就发生了多起极端暴力的犯罪。7月17日,朝阳区大悦城东侧,一男子持刀行凶致两人死亡;7月22日,马连道家乐福附近,一男子持刀行凶致四人受伤;7月23日,大兴区庑殿路,一男子因为停车纠纷将对方两岁女童重摔在地。 在这些犯罪事件中,受害人基本都是平白无故祸从天降。这样的事件接连发生,不仅直接危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还给其他人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没人知道下一起会在何时何地发生,也没人敢保证自己就是安全的。公安机关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是在用法律的刚性威力震慑那些预谋犯罪的人。对此,全社会的舆论环境不能只是停留于谴责,我们更应该深刻剖析极端暴力行为不断出现的原因。宽严并用,刚柔相济,更有利于将极端暴力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 不容否认,确有个别极端暴力犯罪的主体是精神病人,但大多数是为了宣泄不良情绪的正常人。因为生活中遇到的挫折和失败,一些有性格缺陷的人就可能在他人意想不到时实施极端暴力犯罪。马加爵、杨佳、郑民生、陈水总……这个名单上的每一个人都犯下了令世人震惊的罪行,几乎每一起罪案发生之后,舆论都会竭力探究罪犯的人生历程,从中寻找犯罪的根源。但是,只盯着罪犯个人的人生故事,最终也很容易把极端暴力犯罪归结于个人的性格缺陷,使人产生防不胜防的错觉。如果把他们放在社会背景下,却可以发现一些共性,进而做有针对性的社会预防,避免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 一些实施极端暴力犯罪的人的确有冲动、多疑、报复心理强等性格缺陷,这些缺点在其他人身上也有或多或少的体现,并不必然导致犯罪。很多极端暴力犯罪,主要是源于长期的心理失衡,这种不良情绪经过不断积累在某个诱因的刺激下很容易爆发。中国经济这些年一直是高增长与不平衡并存,贫富差距的扩大使一些人产生了被抛弃的失落感。他们不仅生活困难,甚至一些合理的诉求也遭到了压制。不如意又看不到希望就有可能导致一些人对社会的报复,迁怒或加害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现在,公安机关已经觉察到了极端暴力犯罪的抬头,全社会也应当警醒,并做好提前干预。政府部门应该借此机会,深入基层,了解“高危人群”的困难,通过正常的渠道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用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每一个人“兜底”。其他社会成员也应主动关注那些边缘群体,给他们足够的心理关怀,不让他们成为被遗忘的人。厦门公交纵火案发生后,有媒体曾对罪犯陈水总发出了“全社会必须共诛之”的言论。诚然,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陈水总也不能例外,但是对那些潜在的“陈水总”们,和风细雨地化解矛盾一定比简单的“共诛之”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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