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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明不白“被变更”成公寓
路劲御景城300多业主质疑开发商涉嫌欺诈
  • 2013年07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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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劲御景城1区11号楼的不少业主对购买的住宅变为居住公寓一事感到被欺骗了。      本报记者 王兴飞 摄
  11号楼业主向记者出示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文件中房屋性质已发生变更。业主称,签订补充协议时开发商并未明确告知房屋性质的变更。       本报记者 王兴飞 摄
  本报曾于去年12月份报道过路劲御景城1区11号楼部分业主办理房产证时才发现自己的住宅变成了“公寓”。事过半年多之后,问题不但没解决,还发现了同一栋楼上存在两种合同等新问题,而且业主向开发商讨说法时被告知:业主已经“签字确认”过变更协议了。

  本报记者 王兴飞                  

业主 稀里糊涂签了变更协议
  刘女士是路劲御景城小区的一位业主,2010年6月她以每平方米7500元的价格买了11号楼的一套商品房。然而,今年办理房产证时,她却被告知只能办理居住公寓房产证。
  “不仅仅是我,我们11号楼的业主都是这样,算起来有三四百户。”刘女士说。
  但在刘女士的购房合同上,记者看到合同中却有“规划用途为住宅及配套公建,土地使用年限自2004年8月28日至2074年8月27日”等字样。
  明明买的是住宅,结果转眼间成了公寓,11号楼的业主们大都接受不了。“住了快两年都不知道是公寓,我们找开发商要说法,开发商说我们已经签过补充协议,确认过房屋性质为居住公寓了。”刘女士说,业主们当时都很困惑,都不知道什么时候签过这样的协议。
  “开发商说我们去年领取延迟交房违约金时签过字,我们才想起有这回事,但签字时开发商就没提过公寓方面的任何信息。”刘女士说。
  在刘女士向记者出示的七八百字的补充协议中,记者确实找到了“该商品房有阳台是封闭式,用途为居住公寓”一句,但刘女士说,协议是为交房延迟违约金准备的,有多项条款,这句话隐藏在其中,她当时根本没注意到。
  不少业主反映,签好后的协议是开发商今年3月才寄给他们的。“收到协议后我们询问过律师,律师说已经过了一年的可撤销期,现在协议已经生效了,我们真不知道该找谁说理去。”业主张女士告诉记者,至今她仍不敢把买到公寓房的事告诉家里的老人。
  一位业主称,11号楼有一部分人和开发商签的是另一种合同,这种合同写明了房屋性质是公寓。
  “差不多有100户左右,他们买的价格也就五六千元一平方米,比我们便宜一两千元。”张女士称,先期买“住宅”的业主都是很晚才知道这回事。
  “为什么一栋楼有的是公寓,有的是住宅,价格还差这么多,可我们多花的钱怎么办?”张女士称。

开发商 11号楼确实有两种合同
  路劲御景城售楼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1号楼确实是公寓性质,但是建在“住宅用地上的公寓”,是“居住公寓”。
  “就是和小区其他住宅类商品房一样,使用年限都是70年的,待遇上和住宅相比没有差异。”该工作人员说。
  11号楼之所以是居住公寓,工作人员解释是因为其“南北不通透,采光和楼间距达不到要求”。
  销售部一位男性工作人员称,目前11号楼已有一百多户业主拿到了居住公寓房产证,其他300多户业主的房产证正在办理中。“房产证上都写着土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和住宅是一样的。”
  为什么同一栋公寓楼会出现不同文本的购房合同?该工作人员表示,11号楼2010年开始销售,2011年上半年全部售罄,中间出现购房合同文本不同是受政府政策影响。
  “2011年3月济南市政府下发了一个文件对公寓性质进行界定,按照该文件,11号楼“居住公寓”性质才确定下来,后期签的合同就只能是居住公寓合同。”工作人员说。
  问起同一栋楼售价差异是否达到一两千元,办理补充协议时有没有向业主告知相关内容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需要询问销管部。而销管部人员未作答复。

 规划部门 
审批就是公寓 不存变更问题
  济南市规划局直属第二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规划部门在为路劲御景城小区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就已经明确11号楼房屋性质为公寓。办理时间是2009年11月,不存在后来变更问题。
  该工作人员介绍,居住公寓一般指日照标准和建筑间距不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居住建筑。住宅一般要求大寒当日南侧起居室朝阳窗户的日照时间要不少于两小时,楼间距则有严格要求。
  房产证写上公寓对业主有什么影响呢?不少业主认为,住宅的产权一般是70年,如果是公寓,则可能要缩水到40年了。开发商则称,这栋楼属于居住公寓,产权也是70年。
  此外,11号楼在小区边上,以后附近要是搞开发,因为11号楼是公寓,会不会得不到楼间距、采光等方面的保护?业主们心里也直打鼓。
  对此,济南市规划局工作人员称,“普通住宅卡得很严,公寓类也会‘统筹考虑’,此外还要看后期规划建设的项目属于何种性质。”
 律师 
公寓写住宅 涉嫌欺诈
  “如果业主说法属实,开发商在和业主签订购房补充协议时涉嫌违背合同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富洲说,由于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条文与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有明显变更,开发商应向业主尽到告知义务,并引起业主对此变更内容的注意。
  “对认为的协议中的不公平内容,业主有权利通过法院进行维权。”张富洲说。
  此外,不少业主担心,因为房屋现在性质是公寓,会影响其价值。
  济南房产方面的资深律师陈兆港称,住房性质是公寓,合同中却写着是“住宅”,这样的合同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如果房屋性质变更造成差价,开发商应给予业主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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