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8日讯(记者 王茂林) 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正式实施。近日,济南市国税局网站公布《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封信》,为便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就“营改增”相关事项进行了告知。 根据通知,8月1日“营改增”正式实施后,在税务登记办理上,济南市新设立的从事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税务登记相关规定,到国税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对于发票领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申报、邮寄申报、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等多种纳税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山东省网上办税平台http://218.57.142.38:8080/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纳税人有多种渠道获取政策咨询及办税流程服务,包括济南国税局官方网站、12366咨询热线、办税服务厅“营改增”咨询辅导专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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