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许磊 薄新娜) 道路施工虽设置了围挡,但是因为施工作业在围挡外形成了妨碍行人通行的障碍物,对该部分障碍物其并未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在夜间通行时摔倒受伤。法院判决原告担责20%,被告担责80%。 2011年7月31日晚11时许,时年28岁的原告步行至五莲县纺织大厦前新华路东,掉进水沟受伤,遂将该路段具体负责施工的某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晚,原告步行至五莲县纺织大厦前新华路东,因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在该道路实施道路排水工程时用围挡将主路封堵,围挡外堆满了施工方挖出的碎石及沙土。因未设置照明设备和采取安全防护设施,致使原告在围挡外通行时掉进水沟受伤。后住院治疗,原告之伤经日照莲医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第十级伤残。花费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13年5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80%,共计48625元。 【法官说法】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办案法官介绍,本案被告在新华路段施工时,虽已在施工现场设置了围挡,但是因为施工作业在围挡外形成了妨碍行人通行的障碍物,对该部分障碍物其并未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在夜间通行时摔倒受伤。“被告的这种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若被告对因施工形成的障碍物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是在夜间设置照明物,则原告所受伤害就不会发生。” “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注意安全义务,原告对于此次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办案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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