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崔荣涛) 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上班,公司没发工资和生活费。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公司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公司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莒县法院最终驳回公司请求。 43岁的刘某是莒县城阳街道人,于2003年4月到日照某装饰公司工作。自2012年4月份起日照某装饰公司因无工程项目而未安排刘某上班,也没有向其发放工资或生活费。2013年4月1日刘某向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日照某装饰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1日的基本生活费,2013年5月21日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日照某装饰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1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日照某装饰公司认为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1日期间刘某没有为公司付出劳动,不应支付基本生活费,于2013年6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日照某装饰公司于2003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虽然自2012年4月刘某没有上班,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且刘某没有上班并非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而是公司对其工作的安排。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6月28日法院判决日照某装饰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1日期间的生活费932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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