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1日讯(记者 杨青) 为在广大导游员队伍中普及《旅游法》知识,推动导游员学法、知法、用法,营造依法执业的环境,保障导游员合法权益,滨州市旅游局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导游员《旅游法》知识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旅游法宣传和学习工作,省旅游局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8月22日,在莱芜市举办导游员《旅游法》知识培训班,培训人员为17市旅游局(委)导游服务中心主任,“好客山东导游团队”负责人、省级“好客山东”导游员,市旅游局积极组织人员参与。 据了解,《旅游法》中有关旅行社和导游的规定主要有: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弄口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同时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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