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出租地上停车位,这合理吗?对此,记者采访了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光武,他介绍,“在小区进行规划时,地上停车场若在规划之内,并且没有分摊到公摊面积之内,小区的开发商是有处置权利的。” 李光武说,在小区的规划内会明确地指出哪些区域属于公共公用部分,若在该小区的规划中,地上的停车位不在公共公用部分的话,则该地上的停车位便不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区域,当事人开发商便拥有了出租、出售等处置的权利。 本报律师服务团成员、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修渤介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小区在建筑区划内规划了地上的停车位,并没有将其纳入公摊面积,并且在购房合同内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开发商便可以通过协议等形式与业主达成相关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约定。并且约定的20年租赁期限也符合《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的上限规定。”李修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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