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4日讯(记者 吕修全 通讯员 张慧帆) 梁某本是许某的小姨,可二人却因房屋遗产继承而生纠纷。日前,经区法院就原告梁某等7人与被告许甲、许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经多次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 经区泊于镇某村一老屋建于1951年,当时,老屋主人为男主人梁某某、女主人丛某及其子女梁某等4人。梁某某的外孙许某自3岁起便在姥爷家居住。 1970年,许某以300元价格将该房屋自其小姨梁某手中购得,但当时并未留下字据为证。1997年,该屋被登记在许某名下。 近日,梁某等7人将许甲某、许乙某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对该房产进行析产继承。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找证人证言证明,1970年被告与原告梁某对诉争房屋已明确协商,原告梁某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被告,因此原告无权再对房屋析产。 但法官考虑到被告的证据不足,且被告在诉争房屋中生活多年,对房屋进行了管理,如正常分割,被告只能得3个多平方米。法官分别征求了原告、被告的意见,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 法庭先让原告考虑与被告的亲情关系,被告实际管理房屋40多年,让原告多给被告些份额。而被告已60多岁,一直坚持房屋已经买下,不同意分割。法官后说服被告子女做通被告工作,被告最终接受了调解意见。 一幢几十年的老房子,最终达成分割协议。待将来东部滨海新城建设时,当事人们将按照该协议得到拆迁安置或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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