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于飞 通讯员 交警宣) 10月8日,鲁东大学校园内发生一起造成3名研究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详见本报10月9日C02版)。14日,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了鲁东大学“10.8”交通事故情况报告。 交警调查了解到,10月8日中午12点左右,市民于某驾驶出租车在鲁东大学北校区院内,由西向东行驶至学苑研1号楼东南侧的道路交叉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轿车失控,将正在路西侧步行的鲁东大学学生罗某、伊某、高某三位女生撞倒,致三人受伤。肇事驾驶人及车辆均正常,也没有饮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事故参照安全法认定:出租车驾驶员于某不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私家车驾驶员王某未确保安全文明驾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名受伤学生罗某、伊某、高某均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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