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阳 王群
72岁的魏老太来到岚山某镇卫生院做常规体检,却被卫生院房屋上掉下的檐板意外砸伤,在与院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起诉至岚山法院。2013年7月2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太获得赔偿款6万元。 岚山某镇的魏老太72岁,到该镇上的医院做体检。体检有一个项目要尿检,魏老太便去卫生院的厕所取尿样,但并不知道该卫生院正在施工改建,部分房屋及厕所正在实施拆除作业。 魏老太如厕时,负责施工的李名(化名)正在用推土机拆除厕所,突然从房屋上掉下一块檐板,魏老太躲闪不及,被砸伤,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干下段骨折、右外踝骨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住院治疗68天,医疗费用7万多元,卫生院已经支付,魏老太出院后,卫生院又支付其赔偿款1万元。 2013年3月28日,魏老太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1.2万元。卫生院在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后,就其他损失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卫生院认为部分平房及厕所的拆除工作全部由李名负责进行,而李名的施工行为导致厕所倒塌砸伤魏老太,他应该赔偿魏老太的损失,卫生院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魏老太到卫生院体检,便与该卫生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卫生院有义务在魏老太医疗过程中保障其安全,但没有对正在拆除的厕所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因此,魏老太在卫生院内就医被砸伤,根据合同责任,卫生院应当承担赔偿魏老太损失的责任。 经过法官调解,卫生院答应赔偿魏老太6万元,除去已经支付的1万元,还需支付魏老太5万元。
【法官说法】 为何不起诉施工方? “根据法理,当一方发生损失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补偿使损害方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但是损害方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的收益。”法官介绍,所以魏老太不能同时起诉医院和李名,同时起诉可能获得双倍赔偿,会从此案中受益。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李名无偿还能力,魏老太可以按照合同责任要求偿还能力较强的合同相对人给予先行赔付。虽然没起诉李名,但卫生院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对李名提起追偿,李名需要偿还卫生院支付给魏老太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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