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业兴”系列信贷业务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贷款 产品简介 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对象 在本地居住或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较高经营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城乡个体工商户。 贷款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 (八)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原则上,新增保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超过30万元的需提供抵质押物;不足值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50万元;采用足值抵押担保方式的,通用设备等保值性较差的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30%,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新增贷款业务不得办理专用设备单一抵押。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幅度规定以及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申请资料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农村信用社规定的相关资料。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用定期结息、一次性还本的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用分期还款(至少每半年一次还本)、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的,可以给予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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