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0月17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慧)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为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发布,10月1日起为全市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具有济宁市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执行。 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领取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与低保金同步按月发放,进一步改善低保老人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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