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生产的豆芽品相好,在生产时掺入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通过这种方法生产的毒豆芽,严重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近日,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对销售、制作毒豆芽的王某、崔某依法批准逮捕,这也是滨州市首起毒豆芽案件。 有毒添加剂产出好“品相”豆芽 两人被捕源于一次抽检。2013年8月初,惠民县公安局对市场上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后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在送样的崔某生产的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 后经查明,王某是黄豆、绿豆批发商,在明知国家禁止在发制豆芽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的情况下,购进非食品添加剂无根豆芽素、AB粉剂、209增长剂,并将上述添加剂搭配黄豆、绿豆销售给豆芽生产零售商崔某等人。自2011年至案发销售上述添加剂达数千支。 崔某作为豆芽生产零售商,也是明知无根豆芽素、AB粉剂、209增长剂对人体有危害,为增加豆芽品相,从王某处购买国家禁止添加的上述添加剂添加在豆芽生产中,并在当地菜市场及学校销售,每天销售豆芽约300斤。 检察院首次入所宣布批捕 公安机关将王某、崔某制售“毒豆芽”案提请批捕后,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王某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现有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王某在靳某处购买无根豆芽素、AB粉剂、209增长剂的次数、数量,同时卖给豆芽生产商崔某等人的事实。王某和崔某的行为均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该案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王某、崔某均有逮捕必要。尤其王某到案后避重就轻,否认犯罪事实。根据《滨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实施检察决定宣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滨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公开宣告程序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启用检察决定宣告制度,到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宣告批准逮捕决定。 宣告过程中,承办人向王某阐明了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着重对批捕决定进行了释法说理。崔某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该院依法批准逮捕。 联合走防堵住监管漏洞 就案件本身而言,已经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而要想遏制、根除“毒豆芽”这一食品安全问题,办案却仅仅是开端。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及时与民行科、预防科沟通,三个部门决定开展联合调研,先后走访了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等单位。 通过走访座谈了解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食品的生产环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的销售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管食品的餐饮环节,农副产品的生产属于农业局管理,食品从生产到餐桌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在整体生产销售环节衔接上确实存在管理漏洞。 上述行政执法单位表示,部门职责整合之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定期、不定期对豆芽等涉及百姓食品安全产品的生产地点、销售市场进行明查暗访,加强有效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犯罪案件,坚决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部门职责整合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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