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被捕源于一次抽检。2013年8月初,惠民县公安局对市场上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后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在送样的崔某生产的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 后经查明,王某是黄豆、绿豆批发商,在明知国家禁止在发制豆芽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的情况下,购进非食品添加剂无根豆芽素、AB粉剂、209增长剂,并将上述添加剂搭配黄豆、绿豆销售给豆芽生产零售商崔某等人。自2011年至案发销售上述添加剂达数千支。 崔某作为豆芽生产零售商,也是明知无根豆芽素、AB粉剂、209增长剂对人体有危害,为增加豆芽品相,从王某处购买国家禁止添加的上述添加剂添加在豆芽生产中,并在当地菜市场及学校销售,每天销售豆芽约30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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