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将王某、崔某制售“毒豆芽”案提请批捕后,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王某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现有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王某在靳某处购买无根豆芽素、AB粉剂、209增长剂的次数、数量,同时卖给豆芽生产商崔某等人的事实。王某和崔某的行为均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该案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王某、崔某均有逮捕必要。尤其王某到案后避重就轻,否认犯罪事实。根据《滨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实施检察决定宣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滨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公开宣告程序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启用检察决定宣告制度,到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宣告批准逮捕决定。 宣告过程中,承办人向王某阐明了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着重对批捕决定进行了释法说理。崔某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该院依法批准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