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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凭证咋成了借款凭证 |
法院判决收款人实为欠款人,应返借款8万元 | |
- 2013年10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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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周慧 吴媚 当事人通过银行转了8万元钱给朋友,结果朋友不承认,还反称是欠自己的,双方因此闹上法庭。2013年9月,岚山法院判决当事人是借钱给别人,实际收钱人应该返还8万元借款。 2013年1月,岚山张三(化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通过被告李四(化名)的银行账户向朋友徐明(化名)转账8万元。“当时徐明说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缺钱,我便通过他岳父李四的同一个银行账户给他转了8万块。”张三说。 “去年8月,张三找我借了10万块,经多次催要,他在今年1月还了我9万,其中1万给的是现金,他说自己经济困难,需要借别人的钱还我另外8万元。”徐明说,因此需要通过银行转账,自己就将岳父的银行账户告诉了张三,为方便其打款,后张三又将剩余借款1万给自己,“我就给他打了个借条,因此张三的银行转账凭证实际是他对我的还款凭证,而不是我向张三借款的借款凭证。”徐明在法庭上说。 “我爸对这事一点也不知道,他的银行账户自开通后,我一直使用。”徐明的妻子说,今年1月15日,张三确实向李四的银行账户转账8万元,还给了现金1万。因为最终闹不明白这钱是到底啥用途,张三便将徐明和李四告上了法庭。 通过分析双方的证据及陈述,2013年9月,岚山法院最终判决徐明向张三借款事实成立,徐明应偿还张三8万元。 【法官说法】 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持有的银行转账凭证虽不能直接证明徐明向其借款的事实,但徐明之妻李红与张三的通话录音中,李红认可徐明向张三借款的事实,徐明辩称张三向李四银行账户转账的8万元系张三偿还徐明的借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 张三向他人借款来还欠徐明债务,若通过他人账户直接转账给徐明,则与张三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相矛盾,该转账凭证记载转账人系张三本人,转账按理说应该直接转给徐明,不再通过张三。“若他人将8万元直接转账到张三账户,则按照常理,张三会将该8万元直接取出,连同自己所有的1万元现金一同给付徐明,不用分两次还款。”法官说。 “综上,该院认为徐明向张三借款8万元属实,故张三要求徐明偿还其借款8万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双方均认可李四与本案无关,故张三要求李四偿还借款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法官说。 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人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并要求对方承担还款责任。若一方仅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主张借款的存在,显然是不能支持的,因为首先证明不了双方之间借款的合意,其次银行转账并不必然就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如果除转账凭证外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法官在实践中可结合证据情况并运用法律逻辑与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通常做法,对借贷关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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