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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撞上隔离墩致朋友七级伤残 |
驾驶人赔5万元,遗留隔离墩的高速公路管理处赔10万元 | |
- 2013年10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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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梁作升) 醉酒的朋友不能骑摩托车,一男子代为驾车,却不小心撞上高速公路收费站遗留的隔离墩,致使朋友受伤。法院判决该骑车人赔偿车主5万余元,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赔偿车主10万元。 2012年3月14日,杨强(化名)在和朋友聚餐时喝多了,不能驾车,便让朋友胡名(化名)代驾,二人沿岚山区轿顶山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撞上道路中间的水泥墩,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该摩托车的车主杨强受伤。因现场没有目击者和监控录像,故交警无法查清事故事实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于是在2012年5月20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在此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没有责任人。杨强受伤住院花费13万余元的医疗费,其伤情经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2012年9月5日,杨强向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胡名和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医疗费13万余元,杨强作司法鉴定后追加各项经济损失37万余元。 2013年4月9日,胡名以经济困难,自己在事故中帮助杨强骑车是做好事为由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6月11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援助律师认为,本案中,肇事摩托车系杨强所有,杨强酒后神智不清,自己无法骑车,请求胡名帮忙,杨强应承担主要责任。肇事的水泥墩系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费站的遗留物,高速公路管理处对事发路段的水泥墩负有清除或设有警示标志的职责,但其未履行相关职责,致使胡名驾驶摩托车撞上该水泥墩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杨强受伤,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费站撤销拆除时未将道路上的水泥墩清除,导致杨强受伤的水泥墩即使上述收费站被撤销拆除后的遗留物。 岚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2013年8月,调解胡名赔偿杨强各项损失5.5万元,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杨强各项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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