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1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王广智)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德州市民政局近日印发了《德州市民政局行政效能问责惩戒暂行办法》,单位、科室领导及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惩戒2次(含2次)以上的,个人不得参与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并以此作为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的依据。 针对工作人员,具有14项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效能问责惩戒,包括不认真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工作作风“庸、懒、散、慢、拖、瞒”或服务态度差的;有刁难打击举报人、投诉人的;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网上炒股、网上购物、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等方面。 凡受行政效能问责惩戒的人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效能问责惩戒的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单位、科室领导及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惩戒2次(含2次)以上的,个人不得参与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以此作为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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