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货等出2778元差价,算谁的? |
预购彩电半年后到货,期间商品降价,经消协调解商家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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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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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东明11月11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朱殿立) “五一”期间预付8666元买了一台彩电,商场以没有现货为由,直到10月底才送货,终于收到货的刘女士还未来得及高兴,就发现这台彩电现价竟降了2778元。于是当即提出退货或返还差价款的要求,遭到商家婉拒,经消协调解,商家最终返还2800元购物卡。 今年“五一”期间,东明县刘女士的表弟来东明探亲,得知表姐刚买了一套新房正在装修后,于是偷偷在东明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8666元的55英寸某品牌彩电,送给表姐作为乔迁新居的礼物。 “当时这台彩电没有现货,表弟让我自己到商场提货。5月中旬,我拿着购物发票和提货单到商场提货时,他们说6月初才有货,并在提货单上补写了‘6月上旬提货’字样,还留了我的电话,称一有现货就通知我。”刘女士说,考虑到新房刚装修完需要通风,她也不急于搬家,就同意了商场的要求。谁知这一等就是近半年,期间多次电话询问,商场均称暂无现货。直到10月30日下午才接到商场送来的彩电。 令刘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她11月2日在商场闲逛时,惊讶地发现,她购买的彩电目前标价仅为5888元,价格竟降了2778元。商场隐瞒现价就送货令刘女士非常气愤,于是当场提出退货或返还差价。商场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后,以彩电已售出半年为由,当场拒绝了刘女士的要求。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11月6日上午,刘女士只好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讨说法。 接诉后,东明县消协进行了调查,得知刘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彩电虽然是半年前购买,但商场承诺的“6月上旬提货”迟迟没有兑现,有错在先,况且彩电刚刚送到刘女士新居,至今没有开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商场应同意刘女士退货的要求。 最终,在东明县消协的调解下,商场最终答应送给刘女士2800元购物卡作为补偿。对此,刘女士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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